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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买酸奶过期1分钟索赔1000元 引发消费者维权的争论?

2022-08-31鲨观点 人已围观

简介...

  今天一则#顾客买酸奶过期1分钟索赔1000元#的话题冲上了微博热搜榜第一,有关于消费者与维权相关的话题再次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讨论,支持声与反对声各半;

  事情大致就是A某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在结账时突然发现酸奶过期了1分钟。A某为此向超市提出索赔1000元,但遭到了拒绝。于是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最后经调解,双方和解,由超市赔偿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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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本身其实很简单,但其引发的后续维权与赔偿问题到很值得大家讨论。购买到过期商品,卖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消费者是否可以维权?如何判断是否为消费者故意敲诈?

  首先说商家是否赔偿问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但并不是消费者买到的所有快过期商品商家都要赔偿,因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只有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才能受到“消法”的保护。如果消费者先取得商品故意拖延时间致使商品过期,再为索赔而购买,则有故意敲诈商家的行为,严重的还将按照刑法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商家无法提供A某是故意为之的证据的话,赔偿也是无可厚非的;

  但有些网友认为申请赔偿的行为有点没必要,为了几块钱的酸奶浪费时间浪费精力的不太值得,让商家退了商品或者换一个新的就好了,没必要这么上纲上线的;但也有网友认为,如果普通人买到过期商品后,只是和商家吵两嘴,商家给他更换了就新的完事了,这种不痛不痒的,以后商家还敢公然卖临期商品。

  先不说这件事对错,但就理论上来讲,对于临期食品,商家是有责任应该要提前区分摆放并做出醒目提示,或直接下架处理的。就本件事而说,商家并未做到将临近商品进行分区摆放,也未做出提示,况且商品再A某购买结账时候过期了1分钟,也由此可以推断出,商品本身临保质期已经是非常近了,这种商品依旧还摆放在货架上进行售卖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消费者申请赔偿的行为也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的;

  再退一步说,每一个维权者的每一次维权,都会促进社会和法律的进步及完善,请珍惜那个替你维权的人。让消费者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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